中國大陸的教會

1949年以後中國大陸的天主教會

 

中共1989年5月9日三號文件

加強新形勢下的天主教工作

最近,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 中央統戰部和國務院宗教局 (關于在新形勢下加強天主教工作的報告),這 個報告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的關於處理我國同梵蒂岡關係的准則,結合 我國天主教當前的實際情況。對天主教的工作進行認真的分析,進一步提出 了對天主教工作指導方針和具體政策。現將文件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內容傳達 如下 :

天主教傳入我國已有四百多年歷史,鴉片戰爭後,隨著帝國主義的侵 入,天主教有了較大發展,解放初期,全國有教徒二百七十萬人,現有三百 三十多萬人。解放前,中國教會完全受帝國主義和羅馬教廷控制。新中國成 立後,在黨和政府的大力推動和支持下,天主教愛國神職人員和廣大教徒擺 脫了羅馬教廷的控制,成立了中國天主教愛國會,走上了獨立自主、 自辦教 會的道路,使中國天主教成為中國自傳自辦的宗教事業,這是中國天主教具 有深遠意義的變化,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黨和政府進一步加強了天主 教工作,促進天主教繼續堅持獨立自主、自辦教會的方針,辦好教會,中國 天主教必須堅定地沿著這條道路走下去。

但是,羅馬教廷企圖重新控制中國天主教之心一直未死,近幾年來 ,它一方面詆毀、攻擊我國天主教中的愛國神職人員,另一方面利用天主教 的普世性和教徒、神職人員對教皇的宗教信仰,不斷派遣人員來華或用其他 隱蔽方法秘密委任主教,策動和扶植地下勢力,妄圖分裂我國天主教。這是 一個嚴重影響社會安定的因素,因此需要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和改善對天主 教的工作。

一、堅定不移地貫徹獨立自主、 自辦教會的方針,加強對神職人員和 廣大教徒的思想教育,

建國初期,中央確定中國天主教在擺脫羅馬教廷控制的前提下,同 羅馬教廷保持純宗教的聯系,我國自選的主教仍報教皇批准,但羅馬教廷對 我們選出的主教不僅不批准,反而予以 "超級絕罰",因此一九五八年以後 ,我國天主教被迫割斷了同羅馬教廷的一切關係,這樣做是完全正確的。

近幾年來,由于羅馬教廷的滲透活動使我國一部分神職人員和教徒群 眾對獨 立自主、 自辦教會的方針產生了一些模糊認識。因此,各地要採取 多種形式,向天主教神職人員和教徒群眾講明當前的形勢,充分肯定中國天 主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教會的方針是完全正確的 ; 充分肯定愛國神職人員 和廣大教徒在維護國家主權,辦好獨立自主的中國教會方面的歷史功績,今 後仍要一如既往地依靠他們辦好教會,重申;我國政府處理中梵關係的兩條 基本原則 (1.梵蒂岡必須斷絕同台灣的所謂 "外交關係",承認中華人民共 和國政府是中國唯一合法的政府。2.梵蒂岡不得干涉我國內政。包括不干涉 我國的宗教事務。)絕不妀變,不論中梵關係如何發展,中國天主教必須堅 定不移地實行獨立自主、 自辦教會的方針,繼續自選自聖主教,中國天主教 的一切事務 (包括財務、教務及神職人員的管理等j 均由中國天主教自主決 定。

二、繼續抓緊落實政策,幫助天主教會解決自養問題。

一九五八年以前,天主教主要依靠房地產收入維持自養,經過 "文化大革命 ",天主教的房地產幾乎全部被占用,經濟來源大量減少,自養十分困難,為此 ,各地應對被占用教堂及教會房產 (包括教堂、修院及其附屬的房屋使用的土地 ) 情況,進行一次認真的清理。凡是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政策處理的,不再 重新處理,尚未落實的,應盡快落實。教會確屬需要收回的,應堅決退還 ; 一時 退不出來的,要簽訂退還協議,原房已拆除,改建或變賣而無法退還的,應由占 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合理補償。

各地要積極幫助天主教會拓寬自養的路子,可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允許天 主教愛國團体根據自己的條件和力量興辦以自養為目的的企業和社會公益事業, 在當前,尚無力解決自養的情況下,各級財政部門可適當補助必要的經費。今後 ,隨著天主教會自養能力的提高,國家可逐步減少補助,最終實現天主教完全自 養。

三、 妥善解決天主教地下勢力問題。

天主教地下勢力是羅馬教廷和秘密委任的主教,和由這些主教晉升的神甫及 受其操縱的骨幹分子。對地下主教、神甫要採取區別對待的方針,對其中願接受 黨和政府領導,表示愛國守法,接受獨立自主、 自辦教會方針,又有一定宗教造 詣的,可由當地天主教愛國團体考核後,報經中國天主教主教團審查批准,承認 其宗教身份。對于那些經過耐心工作後,仍然頑固堅持敵對立場,進行對抗活動 ,煽動教徒鬧事,破壞社會秩序的個別神職人員,要充分掌握其罪證,在教徒中 予以徹底揭露,依法嚴肅處理。

四、加強對天主教的領導。

各級黨和政府一定要加強對天主教工作的領導,扎扎實實地做好各方面的工 作,各級領導要充分認識在新形勢下加強天主教工作的緊迫性和必要性。各有關 部門要在黨委統一領導下,互相配合,分工負責,開展對教徒群眾的團結教育工 作,進行綜合治理。要充分發揮愛國宗教團体和神職人員作用。要注意把地下勢 力與因信仰教皇而同我們存在隔闔的神職人員區別開來,把地下勢力的骨幹分子 與受他影響和控制的信教群眾區別開來,通過耐心細致的工作,把他們之中的絕 大多數人團結起來,各地要密切注視地下勢力的動向,一旦發現問題,要在黨委 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協調各部門的力量,及時妥善地加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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