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人的召叫:在聖神內的生活
第二章
人的團體
第一條
人與社會
一、人被召的團體特色
二、皈依和社會
社會中的生活,應首先被確認是屬於精神界的事實。事實上,社會生活是在真理光照中知識的交換、權利的行使、義務的完成,探索道德善的競爭,在所有美的正當表達中、高貴樂趣的相通,把自身最好的一分通傳給他人的恆常態度,對精神日益富裕的共同嚮往。這些價值應該推動和領導文化活動,經濟生活,社會組織,政治的運動和體制,立法的程序以及社會生活在不斷進化中的種種表現。
撮要
第二條
參與社會生活
一、權威
所謂「權威」是指一種資格,憑著它,人或機構給人們制定法律和施予號令,並要求人們服從。
有聖克萊孟教宗筆下的一篇禱詞,是教會為執政者最古老的一篇祈禱文:
「上主,請恩賜他們健康、平安、和睦、安定,為使他們順利地行使禰賜給他們的統治權。師傅,永世的天上君王,是禰賜給了世人之子光榮,榮譽和統治大地的權能。上主,請指引他們的計謀,不離美善並依禰所悅納的,為使他們在以虔敬、和平、溫良,行使得自禰的權力的時候,幸獲禰的垂憐」。
政體的多元性,在倫理上是容許的,只要它們符合採用此體制的團體的合法利益。若政體在本質上違反自然律、公共秩序以及基本人權,那麼,強行此政體的國家便不能達成其公益。
人的立法是否有法律的特色,全看是否符合正直的理性;由此顯出,它的力量乃得自永恆律。如果立法偏離理性,則應宣告為不義,因為它不再符合法律的定義;而更好說是一種暴力。
二、公益
生活絕不可脫離群眾、獨自隱退,自以為義人似的,但要聚在一起,共同尋求公益。
三、責任與參與
第三條
社會正義
一、對人的尊重
維護和促進人位格的尊嚴,是造物主交給我們的責任。對此,歷史的環境不論如何,男男女女都有重大的責任和應盡的義務。
二、人的平等與差異
面對人的基本人權,任何形式的歧視,無論是為了性別、種族、膚色、社會地位,或為了語言或宗教,都應予以克服和揚棄,因為都違反天主的計畫。
我不把所有德行平等地分給每個人。……有許多德行,我就這樣分給了人,有的給這人,有的給那人。……給這人愛德;給那人義德;給這人謙遜的德行,給那人活潑的信德。……至於現世的財富,為人生必需的事物,我以更大的不平等分施給人。我不願意每個人都擁有為生活必需的一切,為了使人們因生活的急需,在彼此之間有實行愛德的機會。……我願意他們互相需要,並做我的管家,為分施他們受自我的恩寵和贈與。
人的平等尊嚴要求達到更為人道及比較公平的生活條件。在人類大家庭內各成員、各民族間,所有經濟、社會上過分的不平等,是一種恥辱並違反社會正義、公平及人位格的尊嚴,尤其危及社會及國際和平。
三、人的連帶責任
「今日廣泛流傳的一個錯誤,便是忘記人類連帶責任和愛德的法律。這法律是為所有的人規定的,且應遵守的,因為所有的人,不管屬於那一民族,都有同一個來源,並有平等的理智天性。這法律亦被耶穌基督為有罪的人類在十字架的祭台上獻給天父的贖罪祭所確定」。
二千年來,在教會的靈魂內,活躍著,且繼續活躍著一種心情:它曾經推動了,且繼續在推動人靈從事愛德的事業,直達英豪的地步:其中,有隱修的苦耕者,奴隸的解放者,病患的醫療者,信德、文明、科學的傳播者;他們把訊息帶給所有的時代,所有的民族,為了創新社會的環境,以便所有的人能夠度一個適宜於人的,相稱於基督徒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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