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障天主教正常宗教活動的規定(試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號

 

第一條 為保障天主教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社會安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省天主教教務委員會、各教區及其所舉辦的神學院、修生班、修女院,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未經省天主教教務委員會和教區批准,不得建立教務組織和修女院、修生班等,已經建立的應予解散。

第三條 經中國天主教主教團和省天主教教務委員會認定的主教、神甫及其教務活動受法律保護。未經認定的主教、神甫不予承認,不得以主教、神甫身份從事宗教活動。

第四條 經宗教事務部門批准的宗教活動場所受法律保護,未經批准擅自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應予取消。

第五條 政府對主教、神甫和教徒在宗教活動場所內進行的宗教活動予以保護。一切宗教活動都不得妨礙工作秩序、生產秩序、教學秩序、社會秩序、生活秩序和軍務活動。在批准的宗教活動場所以外舉行聚會活動,其組織者要在五日前到聚會所在地的市、縣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說明聚會的目的、人數、時間、地點、負責人,經過批准方可進行。嚴禁聚眾踩街。對製造、傳播謠言和煽動騷亂鬧事的,應予制止並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條 對有爭議的宗教團體房產,在產權明確之前,任何個人和單位不得搶佔,佔用單位不得擅自拆除和處理。

第七條 宗教組織可以在教會內部經售宗教書刊。未經省文化出版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印刷、出版、翻印宗教書刊。禁止在宗教活動場所以外散發、張貼、播放宗教宣傳品。

第八條 宗教組織和神職人員必須愛國守法,堅持獨立自主、自辦教會的方針,不得違反我國《憲法》關於“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的規定。

第九條 來我省探親、旅遊和經商的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以及外國人,可以到宗教活動場所過宗教生活。未經中國天主教主教團、省教務委員會批准的主教、神甫的同意,上述人員不得主持或參與主持宗教儀式,不得進行傳教活動。

第十條 對妨礙正常宗教活動,借宗教活動危害國家主權、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會、侵犯人身權利和公私財產以及阻礙公務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要視情節輕重,分別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刑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省宗教事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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