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愛國會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全國及地方各級愛國會作用,促進天主教愛國會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根據《中國天主教愛國會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國天主教愛國會的宗旨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高舉愛國愛教旗幟,團結全國神長教友維護法律尊嚴,維護人民利益,維護民族團結,維護國家統一,堅定不移地貫徹獨立自主自辦教會原則,與教務組織共同管理教會事務,實行民主辦教,努力促進天主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第三條

天主教愛國會是由神長教友共同組成的愛國愛教的群眾團體,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

第二章 組織職能

第四條

全國及地方天主教愛國會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均應通過代表會議選舉產生,向相應代表會議負責。

第五條

天主教愛國會委員會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1. 執行代表會議的決議。
  2. 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和財務收支狀況。
  3. 討論通過有關決議。
  4. 研究決定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六條

天主教愛國會常務委員會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1. 決定召開並主持全體委員會,審議提交全體委員會會議文件。
  2. 審議各工作委員會工作報告。
  3. 審議通過有關規章制度。
  4. 審議通過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七條

天主教愛國會主席會議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組成。主席主持常務委員會工作,副主席、秘書長協助主席工作。其主要工作職能是:

  1. 常務委員會閉會期間,討論處理常務委員會重要的會務工作。
  2. 決定常務委員會召開會議的日期、議程,審議提交常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3. 研究決定各工作委員會及辦事機構的年度計劃。
  4. 與同級教務組織商討和決定天主教有關重大事宜。

第八條

中國天主教愛國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會同中國天主教主教團主席、副主席、常委、秘書長組成聯席會議,商討決定中國天主教重大事宜。

省、自治區、直轄市天主教愛國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會同省、自治區、直轄市天主教教務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組成聯席會議,商討決定本地區天主教重大事宜。

聯席會議的工作職能、議事程序和辦法,由中國天主教愛國會和中國天主教主教團主席聯席會議另行規定。

第九條

天主教愛國會秘書長協助主席、副主席,負責愛國會日常工作。其主要工作職責是:

  1. 負責委員會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主席會議的準備工作及有關事宜,向主席提出召開這些會議的日期、議程的建議,主持起草有關會議文件。
  2. 組織實施委員會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主席會議通過的有關決議和決定。
  3. 負責組織實施愛國會的日常工作任務。
  4. 辦理主席、副主席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三章 工作任務

第十條

天主教各級愛國會組織要高舉愛國主義旗幟,團結廣大神長教友,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通過多種形式,加強愛國主義、社會主義、獨立自主自辦教會方針教育和宗教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第十一條

通過編寫刊物、文字出版等多種方式,加強對獨立自主自辦教會方針和民主辦教原則的宣傳引導,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十二條

鼓勵、引導神長教友愛崗敬業,在各自的崗位上,為社會主義兩個文明建設服務,努力做光做鹽,為主作証。

第十三條

發動神長教友為社會公益福利事業獻愛心,積極參與扶貧助殘、憐恤孤寡、抗洪救災、資助辦學等社會服務,積極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第十四條

充分發揮愛國會組織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協助政府貫徹落實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維護教會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建立群眾來信來訪制度,認真分析研究反映的問題,深入基層調查研究,積極向有關部門反映社情、教情、民意,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六條

積極開展社會服務,興辦社會公益事業。協助教會搞好自養事業。

第十七條

加強自身建設,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積極推進民主辦教。

第十八條

按照民主辦教的原則,在教會重大事宜上與教務組織相互協商、集體領導、共同決策。主要包括:

  1. 與教務組織共同作好選聖主教和教區調整工作。
  2. 與教務組織共同辦好神哲學院和修女院。
  3. 會同教務組織做好對神職人員的政治、業務培訓和神修培養,關心聖召培育。
  4. 協助教務組織進行的其他有關重大事宜。

第四章 愛國會工作人員要求

第十九條

天主教愛國會的工作人員,要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自覺維護國家主權和中國教會的主權。要加強政治學習,認真學習各項政策、法律和法規。

第二十條

堅決擁護獨立自主自辦教會方針和自選自聖主教原則。

第二十一條

信德堅定、熱心事主,密切聯繫神長教友,努力提高文化素質和神學素養,善盡教友本分,立愛國愛教善表。

第二十二條

忠於職守,作風正派,廉潔自律,秉公辦事,嚴格要求自己,堅決杜絕以權謀私,自覺維護教會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三條

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虛心接受監督,尊重神職人員,加強教會內部的團結,努力調動各方面積極因素。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四條

天主教愛國會要嚴格按照勤儉節約、量入為出的原則辦事,嚴禁鋪張浪費。

第二十五條

要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方面的法律、法規,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要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和出納人員,兩者不可一人兼任。

第二十六條

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審計部門的財務監督和審計,並接受群眾監督。

第六章 對外交往

第二十七條

天主教愛國會要本著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原則積極開展對外交往,按照「互不隸屬、互不干涉、互相尊重」的原則開展對香港、澳門和台灣天主教會的友好交往。

第二十八條

在外事交往中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條例》(國務院第144號令)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在對外交往中要積極宣傳我國改革開放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闡述我獨立自主自辦教會和自選自聖主教方針,消除誤解,擴大影響,廣交朋友。

第三十條

嚴格遵守外事紀律,不做任何損害國家和中國教會利益的事。要建立外事接待機構和外事接待制度,嚴格按外事接待計劃進行活動。

第三十一條

在對外交往中可以接受不附帶政治條件的友好捐助,並按照有關規定報批,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國教會和個人索要或變相索要財物。

第三十二條

在對外交往中要堅持獨立自主自辦教會方針,堅決抵御境外敵對勢力的滲透活動。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只有一個教區的,可由省一級愛國會、教務委員會和教區共同組成聯席會議。

第三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省級以下愛國會可根據本條例,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相應規章制度。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經中國天主教愛國會常務委員會和中國天主教主教團聯席會議審議通過後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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